《上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》《上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》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2021年10月26日
(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)
上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
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,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》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,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一级办案组织,负责审理特别重大、疑难、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。
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,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,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。
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。
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(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)按程序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。
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7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分送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(以下简称成员)。
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:
(一)案件基本情况(包括当事人情况、案由、案件事实等);
(二)案件的疑点、难点、争点;
(三)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;
(四)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
第七条 与会成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审理报告,了解案情,按时出席会议并发表审理意见。
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。
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汇报案件情况,由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,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,形成案件讨论结论,并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。
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。
会议记录要完整、准确、全面、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与会各成员的意见,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。
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。
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,应当严格保密,不得对外泄露。
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上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,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,建设专业化、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,结合工作实际, 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级行政复议员的任命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、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;
(二)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
(三)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,或者 2019 年 3 月31 日前已从事审判、检察、公证、仲裁(法律类)以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裁决、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的。
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由县司法局提名,报县人民政府任命,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。
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由县司法局统一印制,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。
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;
(二)依法办案,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;
(三)依法查阅、复制、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,询问相关人员;
(四)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;
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;
(二)秉公办案,不得徇私枉法;
(三)维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维护公民、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;
(四)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;
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七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,2021 年 1 月 1 日后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。
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,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。
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,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资格证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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